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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冀建招办[2002]2号
【颁布时间】 2002-04-01
【实施时间】 2002-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3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北省建筑工程投标人资格审查试行办法

[接上页]

  第十四条 资格评审由招标人组织进行。应按照资格预审通告规定的时间和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内容、方法和标准进行。
  
  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可对投标申请人的业绩、拟投入到本工程的关键人员、主要设备,主要财务指标、社会信誉和履约情况等资格条件,制定强制性资格标准;对投标申请人技术能力、类似工程经验、财务状况、重合同守信用等按照资格评审标准进行评议或评分。
  
  采用资格后审的,评标委员会对投标申请人的独立签订合同的权利、履行合同的能力、类似工程业绩、主要财务指标及重合同守信用等情况进行审查。经资审合格的,才能进入评标。资审不合格的,其投标文件将被退回,不能参加评标。
  
  第十五条 资格预审评审一般应按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一)符合性检查;
  
  (二)强制性资格条件评审;
  
  (三)资格评议或评分;
  
  (四)澄清与核实。
  
  第十六条 通过符合性检查的主要条件:
  
  (一)资格预审申请书应完整;
  
  (二)投标申请人(包括联合体成员)营业执照和授权代理人授权书应有效;
  
  (三)投标申请人(包括联合体成员)企业资质等级应与拟承担的工程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四)如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应提交联合体协议,明确联合体主办人;
  
  (五)如有分包计划,应提交详细的分包工程内容,管理、工作配合措施,质量要求及相应的权力和责任。
  
  实质上未响应资格预审文件或未全部通过符合性检查的投标申请人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第十七条 根据资格预审评审条件和标准规定,对通过符合性检查的投标申请人进行强制性资格条件评审。未全部通过强制性资格条件评审的投标申请人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第十八条 根据资格预审评审条件和标准规定,对通过符合性检查和强制性资格条件评审的投标申请人各项资格进行评议或评分,汇总每个投标申请人资格评议结果或得分。
  
  第十九条 在资格评审过程中,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申请人对资格预审申请书中不明确的和重要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澄清和核实。如内容失实,招标人有权不通过其资格预审。
  
  第二十条 对联合体进行资格评审时,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能力,其综合能力为各成员单位之和。
  
  第二十一条 对含分包人的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评审时,其能力为投标申请人和分包人之和。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主体工程不得分包。禁止转包和二次分包。
  
  第二十二条 对同一个合同段的投标申请人,按照资格评议结果或得分由高到低排列顺序,由招标人根据资格预审办法确定的资格预审通过标准,按排名先后择优确定资格预审合格人。
  
  
第五章资格预审评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资格预审评审结果经招标人审查后,编制资格预审评审报告,报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招标人应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将结果通知所有资格预审申请人,同时向通过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资格预审评审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项目概述;
  
  (二)资格预审工作情况报告;
  
  (三)资格评审结果;
  
  (四)资格评审表等附件。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采用合资、合作、独资方式融资的项目,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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