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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物价局、水利厅
【发文字号】 吉省价工字[2002]8号
【颁布时间】 2002-03-11
【实施时间】 2002-03-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4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物价局、水利厅关于调整水利工程供农业用水价格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水利(水电、水产、水务)局、省新立城水库、沙河水库管理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改革水价促进节约用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特急计价格[2000]1702号)和《关于印发改革农业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1]586号)精神,为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节约用水,缓解我省水资源短缺和水管单位供水经营亏损严重的状况,增强水管单位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能力。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国管水利工程供农业用水价格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水利工程供农业用水价格,采取分步实施到位的办法。自2002年3月15日起,全省农业供水(渠首计量)平均水价由现行的每立方米3.00分调到4.50分。
  
  (一)以河道供水为主的自流灌区的平均供水价格,由现行的每立方米2.34分调至3.06分。
  
  (二)机电提水灌区的平均供水价格,由现行的每立方米2.21分调至3.03分(提水所用的油、电费根据实际支出,另行计收。)
  
  (三)以水库供水为主的自流灌区的平均供水价格,由现行的每立方米3.45分调至5.40分。
  
  各类灌区水价均划分为两类,分类水价标准详见《吉林省水利工程供农业用水水价分类表》(以下简称“水价分类表”)。
  
  (四)水库供水自流灌区中,灌区和水库分别管理的,灌区管理单位须向水库管理单位交付源水水费。执行一类水价(即每立方米5.60分)的水库供水自流灌区以及非国管灌区使用国管水库供给源水的,源水价标准为每立方米2.60分;执行二类水价(即每立方米4.80分)的水库供水自流灌区以及非国管灌区使用国管水库供给源水的,源水价标准为每立方米2.20分。
  
  (五)水价分类表中未列入的国管灌区,按同类供水工程的二类水价标准执行。
  
  二、各类国管灌区通过工程措施形成的回归水,以机电提水方式灌溉的执行机电提水灌区水价,以自流方式灌溉的执行河道供水自流灌区水价。
  
  三、此次调整的水价中,不含税金及水资源费。水利工程水费是水管单位的生产经营性收入,纳入单位财务收支统一核算和管理。水管单位收取水利工程水费,使用省国税局统一监制的《吉林省水利工程水费专用发票》,继续执行国税发[1993]154号和(93)财法字第4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免缴各项税金。
  
  四、建立激励机制,积极推进农业水价改革。对干支渠节水工作到位、实施支渠口以下计量收费、建立农民用水监管组织的灌区,在兼顾当地农民承受能力的前提下,可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由省级物价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单独核定水价,具体实施办法另行下达。
  
  五、按照提高水价同促进管理并举的原则,各水管单位要把新增加的水费收入主要集中用于水利工程设施的维修、养护、配套及更新改造,完善供水计量设施,创造条件实现农业供水计量收费和实施超额用水加价制度。改革水费计收机制,采取措施加强水费计收工作,防止一些单位或部门搭车收费、截留、挪用水费,以提高水管单位水费实收率和供水经营效益。
  
  六、清理整顿农村水价秩序。在灌区实行“水价、水量、水费、面积”四公开,按要求进行公示,提高水费计收工作的透明度。改革农业供水管理体制,建立农民用水监管机制,村社要成立农民用水监管组织,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加强农渠的供水管理、田间工程的维护和改造,解决农业用水浪费问题,大力促进农业节水。
  
  七、各供水单位要加强管理,改善经营,努力降低水成本,强化供水计量和供水管理工作,提高供水服务质量,创造条件加快实行计量收费,以实际供水量做为计收水费的依据。用水单位及农民用水监管组织要积极配合并监督供水单位的供水计量工作,在商定的观测时间内,一方未到场时,以另一方的记录为准。对供水计量设施不完善或未建立农民用水监管组织的灌区,每公顷计收水费的水量不得突破设计供水量;没有设计供水量的,每公顷实际用水量高于1.2万立方米的,按1.2万立方米计收水费,低于1.2万立方米的按实际用水量计收水费。
  
  八、吉林省重点涝区工程排水水价,仍按吉省价生产字[1996]第95号文件规定执行。
  
  九、各地要加大水价改革工作的宣传力度。采取各种宣传方式,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介宣传水价政策,使用水户了解水价改革的积极意义,促进调价政策顺利实施。
  
  十、非国管农村水利工程供水水价,仍按现行有关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报市、州及省有关部门备案。
  
  附件:吉林省水利工程供农业用水水价分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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