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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02-02-28
【实施时间】 2002-02-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4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2002年度工作要点

[接上页]

  (十一)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和经济工作的监督。结合市级预算审查监督规定的实施,依法加强检查监督,规范政府预算行为,推动预算改革和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建立。采取多种形式了解本市经济运行和部门预算执行的有关情况,开展经常性监督。加强预算工作委员会建设,明确职责,充实力量,细化工作,逐步使常委会预算审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十二)第三季度举行常委会扩大会议,邀请全体市人大代表和在沪全国人大代表参加,听取市政府上半年工作情况的报告,并进行审议和组织代表评议。要认真做好扩大会议召开前的视察、调研等准备工作。通过审议和代表评议,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政府部门进一步改进工作。
  
  (十三)围绕知实情、求实效,积极探索和改进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今年拟选择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的重点监督事项向社会公布,听取市民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或者委托有关方面进行抽样调查,以全面了解实际情况。要把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集中视察与分散视察结合起来,把明查与暗访结合起来,把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结合起来,把监督与立法调研结合起来,注意全程深入了解有关监督事项情况,加强监督工作的整合性,注意与区县人大上下结合开展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对去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监督和其他监督事项中提出的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继续进行跟踪检查。
  
  (十四)认真受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和申诉控告,充分发挥信访在人大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对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和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督促有关国家机关和部门依法予以纠正。要通过人大信访渠道了解民情民意,以及社会各方面对常委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不断改进工作。
  
  三、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十五)制定《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并在依法行使职权中认真加以实施,促进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要坚持党对重大事项决策的领导,依法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努力把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为国家意志和人民群众的共同行动。
  
  (十六)根据本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实际需要,依法讨论本市有关重大事项,必要时作出决议、决定。今年将听取和审议本市2001年决算的报告并作出决议;听取和审议本市2002年市级预算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半年执行情况的报告,2001年本级预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情况的报告;听取上海深水港建设、浦江两岸开发、住房制度改革进展情况等重大事项的报告。
  
  四、人事任免工作
  
  (十七)依法认真做好人事任免工作。根据中央和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加强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的要求,通过了解拟任命人员任前公示情况、听取有关方面意见以及召开拟任命人员座谈会等形式,加强对常委会拟任命人员的了解和审核,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
  
  (十八)加强对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认真做好述职评议工作。今年,常委会将通过不同方式开展对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市商业委员会主任、市农业委员会主任、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市审计局局长等5位市政府组成人员的述职评议。要将述职评议工作与今年常委会其他工作结合起来进行,并对上年度开展述职评议后有关部门整改工作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要认真总结前四年述职评议工作,制定规范述职评议工作的制度性文件。
  
  五、换届选举工作
  
  (十九)精心做好本市区县、市和全国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工作,确保换届选举工作依法顺利进行。常委会要认真贯彻实施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与有关部门和区县一起加强调研,深入分析换届选举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研究改善代表结构、改进选举工作的措施,积极探索扩大选民和代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的有效途径,把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有机统一起来,努力使这次换届选举成为推进上海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一次生动的实践。
  
  (二十)乡镇人大换届工作结束后,要结合新形势下乡镇人大工作发展的需要,和区县人大常委会一起分批分期组织新一届乡镇人大主席进行培训,进一步推进乡镇人大工作发展和基层民主建设。
  
  六、代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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