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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 减 ( 缓 ) 缴海域使用金的书面申请 ; 2. 海域使用权证复印件 ; 3. 财政、审计部门认可的财务报表 ; 4. 海域使用金减 ( 缓 ) 缴申请表 ; 5. 能够证明灾害损失或能够充分说明符合政策扶持待遇的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减缴海域使用金申请批准后,由省财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批复通知。 所在市、县 ( 市、区 )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凭省财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 , 减缴海域使用人的海域使用金。 第二十条 海域使用金纳入预算管理,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的使用计划统筹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海域使用金主要用于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的编制,调研制定海域使用管理规章和制度,海底管线管理和海砂开采管理,海域勘界,海洋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海域管理人员培训, 必要的仪器设备等建设,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行业的海洋开发活动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海域行政界线有争议的用海项目,其海域使用金由争议方共同的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代征。 第二十二条 如沿海市、县(市、区)由于机构不健全,无法正常开展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海域使用金由上一级海洋行政管理部门代征。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制度颁布后,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海域使用金按《暂行办法》规定的实施日起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