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浙海渔管[2002]9号
【颁布时间】 2002-03-11
【实施时间】 2002-03-1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744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失效]

[接上页]

  1. 减 ( 缓 ) 缴海域使用金的书面申请 ;
  
  2. 海域使用权证复印件 ;
  
  3. 财政、审计部门认可的财务报表 ;
  
  4. 海域使用金减 ( 缓 ) 缴申请表 ;
  
  5. 能够证明灾害损失或能够充分说明符合政策扶持待遇的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减缴海域使用金申请批准后,由省财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批复通知。
  
  所在市、县 ( 市、区 )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凭省财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 , 减缴海域使用人的海域使用金。
  
  第二十条 海域使用金纳入预算管理,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的使用计划统筹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海域使用金主要用于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的编制,调研制定海域使用管理规章和制度,海底管线管理和海砂开采管理,海域勘界,海洋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海域管理人员培训, 必要的仪器设备等建设,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行业的海洋开发活动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海域行政界线有争议的用海项目,其海域使用金由争议方共同的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代征。
  
  第二十二条 如沿海市、县(市、区)由于机构不健全,无法正常开展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海域使用金由上一级海洋行政管理部门代征。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制度颁布后,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海域使用金按《暂行办法》规定的实施日起征。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