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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云计收费[2002]261号
【颁布时间】 2002-03-11
【实施时间】 2002-03-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4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各地、州、市物价局(计委)、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恢复收取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费等问题的复函》(财综函[2001]4号),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我省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我省原“工人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收费项目名称变更为财政部、国家计委复函中同意恢复的“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费”。
  
  二、我省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包括业务理论鉴定(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鉴定(考核)两部分。其收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职业技能资格业务理论鉴定(考核)不分工种、不分等级,按每人每科15元收取。
  
  (二)职业技能资格实际操作技能鉴定(考核)分别按A、B、C三类专业(工种)分类和技能等级所对应的收费标准收取。具体专业(工种)分类、技能等级和对应的收费标准见附件一、二。
  
  三、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专(职业高中)、职业高级中学的应届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不得收取职业技能资格业务理论鉴定(考核)费,只能收取职业技能资格实际操作技能鉴定(考核)费。
  
  对下岗职工、特困企事业单位工人的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应酌情减免收费。具体减免政策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并报省计委、省财政厅备案。
  
  四、以上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收费标准为最终收费标准。收费收入主要用于刊登报考简章、报名、命题、制卷、租用考场和实际操作场地、设备仪器租金及使用费;现场测评监考、技术等级评定、审核、评审费等一切鉴定(考核)开支和各级各类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机构的自身建设。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奖励。
  
  五、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鉴定(考核)收费,亦按上述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六、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标准的批复》(计价格[1999]406号)规定,将原《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和《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统一为《职业资格证书》,其收费标准按计价格[1999]406号文件执行(见附件三)。
  
  七、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收费政策,收费前凭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开展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工作的有效文件,到同级价格管理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同时废止。
  
  附件
  
  一、职业技能资格实际操作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
  
  二、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专业(工种)分类表(略)
  
  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标准的批复(略)
  
  附件一:
  
  职业技能资格实际操作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
  
   单位:元/人
  
  类别/等级A类B类C类
  
  初级12010080
  
  中级140120100
  
  高级170150130
  
  技师200180160
  
  高级技师220200180
  
  注:A、B、C各专业分类划分具体详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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