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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民政局每季度末要将本地区医疗救助的人数和资金发放情况汇总后报市民政局。 第十六条 每年年初各县(市)、区民政局要按当地城乡特困居民4%的比例,测算出本地区全年医疗救助资金需求数及本级应承担的资金数量,报同级财政部门列入预算。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要严格按规定比例筹集医疗救助资金,并于每年3月底前划入各县(市)、区财政局设立的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市财政局在各县(市)、区本级医疗救助资金划入专户后,再拨付市级应承担的资金。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医疗救助资金的配套落实及使用情况,接受市民政、财政及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不按规定发放或落实配套资金的地区,市财政局有权停拨市级救助资金。 第十九条 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由民政部门如数追回,并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各医疗单位要严格执行本办法各项规定,遵守医规医德,如在诊断、治疗、处方等医疗环节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者,卫生部门应予严肃处理,违法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2002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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