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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鼓励市内外各界人士为我市招商引资牵线搭桥,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引荐在新余市本级纳税且实际到位市外、境外、国外资金(以下简称“三外资金”)额在10万元美元(含等值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单位和个人,均可按本办法的规定获得奖励。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引荐市外的企业或个人来新余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独资项目,由市财政按外方实际投入额(不含中方对外担保的项目境外借款)的1‰给予奖励。以实物、工业产权和技术等投入的,依法作价计算投入金额。属生产性项目,自项目投产后,再由市财政按该企业新增市本级地方税收额5%的标准给予奖励,从投产之日起连奖3年。 (二)引荐市外的企业或个人来合资、合作兴办项目或嫁接改造市直国有企业,由市财政按外来投资实际投入金额的1‰给予奖励。属生产性项目,自项目投产后,再由市财政按该企业新增市本级地方税收额2%的标准给予奖励,从投产之日起连奖3年。 (三)引荐国内外客商租赁经营市直国有企业或租赁厂房、设备、设施,由出租房按第一年实际获得的年租金的1-3%给予奖励。 (四)引进世界500强和中国500强工商企业或在某一领域具有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高新技术项目,以及单个项目实际到位外资额5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以上的,经有关部门确认后,一次性奖励标准在(一)、(二)基础上提高1倍,其他奖励标准不变。 (五)引荐市外无偿资金、捐赠款物(救灾捐赠除外)或无偿转让先进技术的,经验资或评估后,由本市受益方按不低于无偿资金、捐赠款物或无偿转让先进技术实际价值的3-5%给予奖励。 第四条 直接引荐人界定办法:独资项目,引荐人与市经济合作部门签订引资协议;其它项目,引荐人与本市受益方及市经济合作部门签订引资协议。引荐协议必须在引荐资金到位之前签订,引资协议规定各方责任和义务,同时附上投资者出具的对引荐人的确认证明,作为界定直接引荐人的依据。 第五条 项目实施后,直接引荐持引资协议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或验资证明、付款凭证、缴税凭证等文件向市经济协作办公室提出奖励申请。市经济协作办公室受理申请并会同市财政、审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具体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后兑现奖励。奖金均用人民币支付。 第六条 直接引荐人应得奖金得不到兑现时,可凭引资协议到新余市改善投资环境领导小组或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诉,受理投诉方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应予核发的奖金,在给予答复之日起1个月内兑现;如有弄虚作假或冒领奖金者,经查明属实,追回奖金,并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第七条 奖金分配 (一)单位引资的,资金全部归单位,由单位按贡献大小分配个人; (二)个人引资的,资金全部归个人; (三)单位和个人共同引资的,奖金分配由单位和个人协商确定; (四)单位联合引资,奖励金分配由单位协商确定。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0年7月12日印发的《关于对引进市外、境外、国外资金和技术有功人员进行奖励的办法》(余府发[2000]33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