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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一)对按规定期限达不到GSP认证标准的,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取消其药品经营资格。 五、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行为,促进药品流通秩序的根本好转 (十二)坚决查处各种违法经营药品行为。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对无证、证监不全、出租、出售、转让证照、批发企业承包给个人的;对从事异地经营,超越核准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的;对招商经营和参与招商经营或药品集贸市场经营的;对购销药品无票据或开具虚假票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要坚决依法查处。加强对外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我省设立的办事机构的监管,对从事异地现货经营的办事机构要依法查处。坚决纠正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建立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药品生产流通秩序。 (十三)坚决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药品源头的监督,对药品生产、批发和印制假商标三大环节加强监督管理;加强重点药品的监管,对制售假劣药品、兽药人用、过期失效药品等要加大查处力度;加强重点区域的监控,对监控地区的药品和来自重点监控地区的药品,要加大抽验力度,坚决打击各种无证经营药品的非法活动;继续抓好基层药品质量大检查,加强对农村药品市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和重大案件的督办制度,完善信息反馈机制,提高药品打假的效率。 (十四)加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按照《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做好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加强对招标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