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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02]23号
【颁布时间】 2002-03-11
【实施时间】 2002-03-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4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二十五)市广电局、新闻单位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的宣传报道工作。
  
  (二十六)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经费及由市政府确定的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的管理工作。
  
  (二十七)青岛海事局负责海上交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八)青岛民航站负责民航运输及站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青岛特派办负责证券交易机构和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十)其他各有关部门和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及青岛电业局、青岛港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等,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十一)市政府有关部门在行使项目立项(审批)、颁发证照等职责涉及安全生产工作时,应依法配合有关安全执法监督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各有关安全执法监督部门应将必须进行安全事项前置审批的项目、企业类别及依据,及时通报有关行使项目立项(审批)、颁发证照等职责的部门,共同协调解决安全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各市、区政府应按有关规定,确定所属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分管领导负责分工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将安全责任制落实到科室、班组及职工,不断强化职工安全教育,改善生产环境和生产工艺,落实安全技措资金的投入,认真整改各类事故隐患,完善安全设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四、责任措施
  
  (一)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网络,保证实施有效的安全监督管理。要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及人员,保障开展工作所需经费,并进一步规范有关安全监督执法程序,提高安全管理工作效率,充分发挥安全监督职能。
  
  (二)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有效的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措施及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抢救和处置措施。
  
  各市、区政府应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会议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或受政府主要领导人委托的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分析、部署、督促和检查本辖区的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作出的决定要形成会议纪要,重大事项要及时报本级政府主要领导。
  
  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会议的要求,全面落实责任单位和人员;对所需资金应按事故隐患的归属由政府或有关部门、企业负责,不得以资金短缺为由,拒绝整改;对确有困难的,应列出资金筹措计划,并确定隐患整改期限,限期整改。整改措施超出管辖或职责范围的,应报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或上级政府协调解决。
  
  情况紧急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包括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在内的紧急措施,同时要尽快将情况报告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组织查处。
  
  (三)为避免和减少重、特大事故损失,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区政府应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对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及重大事故隐患,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理预案,并定期组织演习,确保应急预案能有效实施。应急处理预案报市政府备案。
  
  (四)各安全执法监督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行政,严肃查处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五)对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单位正职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给予党纪、行政处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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