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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天施康弋阳制药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中药前处理和提取委托加工的报告收悉。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中药前处理和提取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安[2002]84号)和我局《关于中药前处理和提取委托加工有关规定的通知》(赣药监安[2002]112号)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牛黄上清胶囊、清肝利胆胶囊、肠炎宁片等3个品种的前处理和提取委托江西天施康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交通北路)加工。 二、委托加工期间,你公司应派质量技术人员进行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监控和技术指导,严格中药材和提取物质量检验,保留中药前处理和提取的批生产记录原件。提取物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提取物质量。 三、委托加工有效期自2009年5月5日至2010年5月4日。 此复。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九年五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