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鲁价检发[2002]67号
【颁布时间】 2002-03-11
【实施时间】 2002-03-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4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在全省开展对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检查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
  
  
3月1日,国家计委下发了《关于对各地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有关情况的通报》(计电[2002]21号),对各地落实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2220号通知精神的情况进行了通报。根据《通报》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对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收费执行情况的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重点:此次检查主要检查2002年3月1日后各市对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政策执行情况。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收费项目已经明令取消,或收费标准已调低,而仍执行原项目和标准的收费行为。
  
  2、未经法定审批、擅自设立项目收费的行为。
  
  3、未按法定审批权限和程序,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制定或提高标准,提前或延长收费期限的收费行为。
  
  4、未办理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而收费的行为。
  
  5、不符合“自愿有偿”原则进行强制性服务而收费的行为。
  
  6、其他违法收费行为。
  
  二、检查的时间。各市价格主管部门要于2002年3--4月份,组织检查人员,集中时间,立即行动,全面开展检查工作。
  
  三、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检查的意义。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对保障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利益,促进农村劳动力合理流动,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此,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专门作了重要批示。各地要以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2220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2002]9号文件的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认真真,扎扎实实地开展对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专项检查,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切实维护广大外出或外来人员的利益。
  
  四、全面覆盖、突出重点、狠抓落实。检查要重点突出,做到全面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本级检查和上级检查相结合。各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投诉多、问题突出的地方直接进行检查,确实把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政策落到实处,增强政府的形象和威信。
  
  五、严肃纪律,依法处理。除每证不超过5元的工本费外,凡3月1日后仍然对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取其它任何费用的,都必须清退。为维护政令统一,做到令行禁止,对违反规定拒不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2220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2002]9号文件的,要按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281号)和《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各地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六、加强舆论宣传,做好投诉举报工作。各市要充分发挥“12358”举报电话的作用,认真受理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投诉举报,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不能久拖不办。对拒不执行有关收费政策,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七、认真做好检查情况的总结工作。专项检查结束后,各市要对本地检查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写出书面汇报材料,于2002年4月底以前上报省局(抄报省物价检查所)。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