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颁布时间】 2002-02-28
【实施时间】 2002-02-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4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通告-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范围

国务院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范围作出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02年1月1日起,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二、自2002年1月1日起,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新登记注册、领取许可证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医院、学校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他组织,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三、凡从2002年1月1日起,在海南省范围内领取营业执照的上述企业和其他组织,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等证件之日起30日内,到海南省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所属各征管局办理税务登记,并申报纳税。
  
  特此通告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