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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黔委厅字[2002]4号
【颁布时间】 2002-02-28
【实施时间】 2002-02-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5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四、制定配套措施,落实好财政补助及各项优惠政策。各级财政要为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民政部门设立的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点在物品接收、整理、消毒、储存、运输等工作中所需经费,由地方各级财政负担。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点和仓储设施所需经费由地方政府筹措解决。对捐助物品接收工作量大、任务重的社区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地方财政要提供必要的经费补助。捐助物资的运输以及过桥、过路等费用,由各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出具证明,交通部门要给予减免或优惠。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推进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整体合力。在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中,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同志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大力支持和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工作。要依靠工、青、妇等群众团体,在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街道广泛动员,发动和组织群众积极参与捐助活动。各新闻媒体要主动做好宣传报道工作,树立典型,加强引导,使踊跃参加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按照中央关于春节前后,各地要组织开展一次大规模的社会捐助行动的要求,我省定于3月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
  
  
二00二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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