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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检验办法(试行)》,现对2002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在2002年3月1日以前已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均纳入年检范围。 二、2002年一般纳税人年检工作从2002年3月1日起至2002年5月31日止。从2002年6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必须凭贴有“2002年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务人年检合格”标识的《发票印制领购簿》方能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年检合格通知书》编号统一为——2002—**,前二位为各单位代码号,后六位为顺序号,由各单位自行确定编写。《年检合格通知书》中检验年度填写为2002年,有效期自《年检合格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2003年5月31日。 四、2002年年检工作的重点: (一)对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民政福利企业,要按100%的面进行重点审核,除了按增值税务一般纳税人的要求进行年检外,还应根据市局对民政福利企业退税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民政福利企业的投资主体、残疾人员每月的上岗率、残疾人的比例是否达标、残疾人的工资情况、企业的销售收入是否与成本相匹配、民福企业的进销比例是否正常等。年检工作结束后,各单位应对民政福利企业的年检情况单独总结报告,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二)在各种经济园区内注册登记的商贸企业,以及近两年中曾涉及增值税发票案件的商贸企业,对这部分企业应重点对其进项、销项、税收负担率、发票使用情况是否正常、业务是否真实等进行检查。主管税务分局要对上述重点检查的企业严格审查,对有疑问的企业可暂不通过年检,待查清问题和根据具体整改结果,再确定是否通过年检。 五、各单位应坚持商业企业年销售额180万元、工业企业年销售额3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标准。 六、各单位应将年检开始和结束时两个时点(即2月28日和5月31日)的一般纳税人资料分别在3月8日和6月7日前以盘片形式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七、2002年年检结束后,各单位应及时总结,于2002年7月底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八、信用等级为A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免于参加本次年检,但应及时至主管税务机关加贴“2002年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合格”标识,并免收年检工本费。 九、对年检涉及的计算机部分内容和操作,市局将另行布置。 十、《年度检验情况汇总表》、《年检定额收据及标识清算表》及年检收费款项的报送、年检资料报送,以及其他有关年检的事项,按市局沪国税流[1996]40号、沪国税流[1997]14号、沪国税流便发[1996]1号、沪国税流[1998]40号和沪国税流[1999]36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