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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一)坚决制止向企业乱收费。除国家法律和省政府规定的税费外,各级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再向企业收取以其他费用。政府的所有收费,必须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集中收付,不准截留挪用。国企改革中涉及诸如土地变更使用权换证、营业执照更换、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更换等政府管理的收费项目,只收工本费,在15年工作日内办结。国有资产评估、土地评估等中介机构的服务收费,按省级以上政府批准的最低限额收取。 (十二)务必落实好国家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要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等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云南省行政辖区内的所有属于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用以支持企业的发展。经省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惩治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 四、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十三)所有企业都要参加社会保险。要依法扩大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在云南省行政辖区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都要参加地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拒不参保的国有及其他企业,可视情况采取必要的处罚措施。 (十四)企业退休人员要与企业分离。各级政府要加快社区建设步伐,在3年内基本完成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管理,所有企业的退休人员养老金由社会服务机构统一发放,大力推进人员由社区管理。 (十五)采取多种措施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社会保障资金按以下途径和办法筹划集;通过地方立法,强化保障费的征缴,平衡缴费率,提高收缴率;变现部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用于缴纳社会保障费,筹集社保资金;财政预算外收入、罚没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充实社保资金;财政预算内支出;向中央申请补助等。 (十六)认真落实企业离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出售和破产、关闭企业中的离休干部,交由同级老干部管理部门管理,政治待遇与党政机关同类干部一致,离休费、医疗费等由地方同级财政承担。 五、加强对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领导 (十七)成立云南省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委副书记、省政协主席杨崇汇任组长,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牛绍尧,省委常委、省总工会主席罗正富,副省长邵琪伟任副组长,省级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统一负责全省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负责组织实施。省级各部门都要制订相应的工作措施,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抓好落实。 (十八)各地、州、市和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工作。各地区、加强领导都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结合实际,各负其责地做好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工作。在改革中,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积极促进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职工民主管理等项工作。要及时向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反映情况,提出建议。要总结经验,解放思想,敢闯敢试,努力开创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新局面,为把我省工业经济搞上去作出应有的贡献。 本意见从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我省下发的有关国有企业改革的文件与本意见精神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