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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冀政办[2002]3号
【颁布时间】 2002-03-09
【实施时间】 2002-03-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5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接上页]

  (二)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查处大要案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确定的整治内容和执法重点,切实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等各种干扰,鼓励名优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积极举报假冒伪劣案件线索,发现重大问题,要迅速组织力量,一查到底。依法严肃查处一批影响恶劣,违法性质严重的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要建立大案要案的专办专报和重点查处制度,坚决执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要严肃纪律,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坚决惩治执法腐败行为,树立良好执法形象。对给违法人员通风报信、说情开脱,甚至与其相互勾结、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行动迟缓、消极应付,工作不力的责任人员,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三)认真督导,分类指导。省、市要及时组织督导组,深入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针对重点商品及重点工作,采取抽查走访、明查暗访等形式,进行重点督导检查。针对不同情况和存在的不同问题,提出解决意见和改进措施,抓好督促落实,不断推进整治工作。
  
  (四)加强舆论宣传。各市、各有关执法部门要与新闻单位密切配合,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种媒体,充分发挥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广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及时通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果,曝光一批典型案件,震慑违法分子,教育人民群众,营造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
  
  (五)及时掌握情况,加强信息反馈。各市、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搜集信息,掌握情况,反映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整治成果,重大问题和大案要案要以快讯、专报、简报等形式随时报告,不得迟报、瞒报和漏报。建立集中整治期间的月报制度,当月8日前各市将上月工作进展情况报省工商局,省工商局及时汇总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和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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