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2-27
【实施时间】 2002-02-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5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告关于对本市机动车进行2002年底定期检验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北京市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和本市关于机动车检验的有关规定,现就2002年度本市机动车定期检验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自2002年3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凡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须在机动车行驶证签注的检验合格有效期截止月份内参加检验。
  
  二、未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使用年限的机动车,须到以下地点参加检验:
  
  (一)汽车、全挂车、四轮农用运输车,到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委托的机动车检测场(见附件)参加检验。
  
  (二)使用年限10年以上(含10年)的小型汽车和使用年限5年以上(含5年)的小型出租汽车,到龙涛、东方四环、学院路、朝政、通州、天龙、盛华、外运、京顺、京北机动车检测场参加检验,其中尾气排放检测必须使用简易工况法检测设备进行。
  
  (三)轮式自行专用机械、正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三轮农用运输车、电瓶车,机动车行驶证登记住址为城八区的,到城八区范围内的机动车检测场参加检验;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住址为远郊区、县的,到本区、县车管站参加检验。
  
  (四)二轮、侧三轮摩托车,机动车行驶证登记住址为城八区的,到老山摩托车检测场、盛华或学院路机动车检测场参加检验;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住址为远郊区、县的,到本区、县机动车检测场参加检验,本区县检测场没有摩托车检测线的,到本区、县车管站参加检验。
  
  (五)使、领馆和领有外籍号牌的汽车到北苑机动车检测中心参加检验,摩托车到老山摩托车检测场参加检验。
  
  三、达到或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使用年限,申请延缓报废的机动车,按照以下规定参加检验:
  
  (一)小型汽车到天龙、盛华、外运、京顺机动车检测场参加检验,其中尾气排放检测必须使用简易工况法检测设备进行;大型汽车、全挂车到北苑、岳各庄、北方、市直、天龙、盛华、外运、良乡、京顺或7453机动车检测场参加检验;三轮农用运输车到本区、县车管站参加检验,四轮农用运输车到本区、县指定的机动车检测场上线检验。
  
  申请延缓报废的使、领馆和领有外籍号牌的机动车,到北苑机动车检测中心参加检验。
  
  (二)申请延缓报废的机动车,参加检验的次数按以下规定执行:
  
  1、9座(含)以下的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年限满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检验2次;使用年限满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检验4次。
  
  2、9座以上的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年限满10年的,从第11年起,每年检验2次;使用年限满15年的,从第16年起至第20年止,每年检验4次。
  
  3、旅游载客汽车使用年限满10年的,从第11年起至第20年止,每年检验4次。
  
  4、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机动车,每年延缓报废检验1次。
  
  5、其它机动车每年检验2次。
  
  (三)连续3次检验不符合要求的机动车,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将注销其牌证,车辆不准上道路行驶。
  
  四、机动车检验合格后,机动车所有人或代办人应当按规定办理检验手续,领取定期检验合格证。办理检验手续时,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或代办人的身份证明、有效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单、车船使用税完税或免税凭证、养路费缴费或免征凭证。1998年1月1日以后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行驶证登记住址为城八区的汽车(“京G”号牌汽车和教练车除外),还须交验有效的停车泊位证明。
  
  五、小公共汽车、无轨电车及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检验,按有关规定进行。
  
  特此通告。
  
  附件:受委托的机动车检测场联系表(略)
  
  
2002年2月27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