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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劳社办发[2002]16号
【颁布时间】 2002-02-27
【实施时间】 2002-02-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5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2年办理《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及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各有关用工单位:

  
  为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和社会保险的扩面征缴工作,保障外来务工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调控劳动力市场供给,维护市场秩序,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现就2002年办理《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及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方便用工单位办理《就业证》并集中做好外地务工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应当成立办理《就业证》和收缴社会保险费联合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合办公室),由一名主管局长负责,开展办证、缴费“一站式”办公。“一站式”办公场所设在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或外来劳动力分中心。
  
  二、用工单位应当自2002年3月9日起到企业注册地区县联合办公室,为使用的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办理《就业证》,缴纳养老、失业、工伤保险。此项工作将列入市政府对区县政府外来人口管理考核目标。
  
  三、外地成建制进京施工企业办理《就业证》时,应当按照国家或北京市的有关规定为外地务工人员缴纳养老、失业、工伤保险。
  
  四、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当加大对用工单位办证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的监察力度。对不办证、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办证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从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险的整体效益出发,积极主动密切配合,克服困难和怕麻烦的思想,形成合力,避免发生推诿扯皮现象,共同做好办证和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2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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