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津劳办[2002]62号
【颁布时间】 2002-03-08
【实施时间】 2002-03-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5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存档缴费人员和“个人缴费窗口”缴费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各局、总公司,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及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在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存档缴费人员和“个人缴费窗口”缴费人员参保的积极性,切实维护这部分人员合法权益,现对在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存档缴费人员和“个人缴费窗口”缴费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在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存档缴费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开设的“个人缴费窗口”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凡经鉴别确系全部由个人承担缴费义务的人员(不含整建制办理“人事代理”的用人单位和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费率由原按照国有企业规定的缴费比例调整为按照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缴费比例缴纳(2002年为21%)。2002年度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最低标准和最高标准仍按照我局津劳局[2001]39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上述人员,凡出国定居或在职期间死亡的,其2001年12月31日以前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以及2002年1月1日以后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全部,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一次性支付给死亡职工生前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三、本通知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二年三月八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