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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重庆市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暂行办法》已经2002年12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重庆市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的约束机制,有效实施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提高建设项目法人的建设管理能力,保证政府资金投资效益和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使用各级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和经有权机关批准收费筹集的资金1000万元以上,以及1000万元以下特别重要的政府公益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公益项目),实行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以下简称代理制)。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等特殊项目除外。 第三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益项目代理制的管理。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代理制实施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部门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建设行政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参与有关工作。 第四条 实行代理制的公益项目,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予以明确。1000万元以下的公益项目是否实行代理制,由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确定。 第五条 实行代理制的公益项目,其项目建成后的使用单位,在建设期间是被代理人,负责提供建设条件和外部环境;其项目建设管理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代理人,受被代理人的委托实施建设管理行为。 第六条 被代理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规定,招标选择代理机构。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公司选择代理机构,其委托招标代理合同,报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具有下列条件可以向市建设行政部门申请取得代理机构资质: (一)具有综合甲级工程设计资质,或者综合甲级监理资质,或者本专业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资质,或者综合甲级工程咨询资质; (二)具有相应资产; (三)具有与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体系; (四)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的经验。 本暂行办法发布前市政府或市级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专业项目管理机构或投资公司可以申请成为代理机构。 市建设行政部门会同市发展计划行政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共同审定后,公布取得代理机构资质的名单。 第八条 代理机构代表项目单位对项目实施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可完成下列工作: (一)完成或协助完成项目可行性分析、项目策划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完成项目各种审批手续; (三)完成或协助招标公司完成勘察、设计、施工、安装、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工作及合同谈判,以项目单位的名义签订合同; (四)核查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工程预算及施工组织方案等; (五)承担工程建设质量、进度、投资及合同的管理,协调参建单位之间的关系; (六)组织竣工验收,协助办理权属登记; (七)项目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代理机构不得在自己代理建设管理的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工作。 第九条 建设管理代理费通过招投标确定,由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根据有关取费标准、项目投资总额和代理机构承担的工作量确定代理费的最高限额。 第十条 项目单位或招标公司应当根据代理的具体内容、对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要求,招标选择代理机构。 前款招标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组成评标委员会。评委中,项目单位指定的评委不得超过1/3,其他评委从专家库抽取。专家库由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部门、市财政部门等共同推荐专家组成。 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与中标代理机构,依法签订建设管理代理合同,并报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实施投资控制,对公益项目实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概算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总额,施工图设计工程预算不得超过初步设计批复工程概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