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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协调和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民政部门要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要保证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劳动保障部门要与民政部门共同做好各项保障措施的衔接工作;劳动保障、卫生部门要与民政部门共同探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救助问题;房产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困难居民廉租住房实施工作;教育部门要做好困难群众子女教育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要做好困难群众的互助互济和志愿者活动工作。要认真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水、电、煤气、税收和劳动积累工、土地承包费、集资提留等方面的社会救助政策。困难群众的救助申请要通过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的渠道向上反映,各类救助的解决要实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向下落实,使“面”上的工作在社区得以贯彻落实,避免救助工作中错漏和重复现象的发生。 要转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单纯依靠政府救济的观念,鼓励和帮助他们自谋职业,自食其力,逐步改善生活状况。同时,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形成全社会互助互济的良好风尚。 要加强基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力量,把工作重点放在社区,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的作用,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站,与户证科或社会事务办公室合署办公,市内四区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站配备最低生活保障专职助理员,从聘用的社区助理中选调。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及时了解有关情况,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00二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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