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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02]12号
【颁布时间】 2002-03-08
【实施时间】 2002-03-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5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协调和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民政部门要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要保证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劳动保障部门要与民政部门共同做好各项保障措施的衔接工作;劳动保障、卫生部门要与民政部门共同探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救助问题;房产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困难居民廉租住房实施工作;教育部门要做好困难群众子女教育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要做好困难群众的互助互济和志愿者活动工作。要认真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水、电、煤气、税收和劳动积累工、土地承包费、集资提留等方面的社会救助政策。困难群众的救助申请要通过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的渠道向上反映,各类救助的解决要实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向下落实,使“面”上的工作在社区得以贯彻落实,避免救助工作中错漏和重复现象的发生。
  
  要转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单纯依靠政府救济的观念,鼓励和帮助他们自谋职业,自食其力,逐步改善生活状况。同时,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形成全社会互助互济的良好风尚。
  
  要加强基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力量,把工作重点放在社区,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的作用,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站,与户证科或社会事务办公室合署办公,市内四区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站配备最低生活保障专职助理员,从聘用的社区助理中选调。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及时了解有关情况,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00二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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