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办发[2002]10号
【颁布时间】 2002-02-27
【实施时间】 2002-02-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5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我区外事礼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3.外宾的安全警卫工作由公安警卫部门按外事安全警卫的有关规定安排。接待部门不要随意要求提高警卫规格和使用前导车。
  
  四、自治区领导人出国访问的礼宾迎送安排
  
  (一)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协的正职领导出国访问,分别由相应的副职领导、秘书长和自治区外事部门负责人到机场(车站)送行和迎接访问归来。广西日报和广西电视台作报道。
  
  (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协的副职领导出国访问,分别由相应的秘书长或办公厅负责人、承办出访任务单位负责人到机场送行和迎接访问归来。视需要由广西日报发消息,新闻稿由承办单位提供。
  
  上述送行和迎接活动安排,由相应的办公厅和出访承办单位负责。
  
  (三)全区各口岸联检单位和民航站,应凭自治区或当地外事部门出具的文件,给自治区领导和随行人员提供必要的出入境方便:边检给予集体验照,海关、检验检疫、安检给予免检免验或方便的礼遇。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