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二)从2002年起,中央新增我省的1.55亿元粮食风险基金补助款中的1亿元,按1998年至2000年3年中晚籼稻产量和收购量的平均比例,一次性定额包干安排到继续实行保护价收购的县市,全部用于这些县市粮食购销企业收购15亿公斤保护价粮的差价补贴。剩余的0.55亿元留省,用于省级储备粮储存和轮换价差补贴等。 (三)2001年省政府向中央申请的粮食风险基金借款3.74亿元,从2002年起分十年还清本息,谁借谁还。 四、加强粮食市场体系建设,搞活粮食流通 (一)打破所有制、部门和行业界限,鼓励和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民联合经营,形成生产、收购、加工、销售一体化利益共同体,搞活粮食流通。大力支持粮食购销、加工企业在粮油播种前与农民签订订单,实行按订单收购。凡申请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和个人,只要达到规定的条件要求,经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收购经营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即可参与粮食收购、经营。 (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积极与省内外主销区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鼓励销区到我省建立商品粮生产基地,实行产销直接挂钩,把我省粮食资源优势变为经济优势。 (三)工商、粮食等部门要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严肃查处无照经营、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掺杂使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订单农业”合同的监管,防止合同欺诈,保护粮食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放开粮食运输渠道,全省范围内粮食运输不再实行运输凭证制度。毗邻地区要切实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的协调合作,维护粮食流通秩序。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防疫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品质的检查监督,确保粮食食品安全。 (四)支持培育区域性的粮食批发市场,引导大宗粮食贸易进场交易,鼓励用粮企业到粮食批发市场成交。鼓励扶持多种经济成份投资兴建各类粮食批发市场,谁投资建设谁受益。加强粮食市场信息网络建设,提倡应用电子商务等交易形式,减少环节、降低粮食流通成本。 五、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保证粮食安全 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为了增强宏观调控能力,储粮备荒,省内实行分级负责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武汉市是特大城市,应按6个月销量建立地方储备,确保市场供应不出问题。其他地方要从实际出发,建立地方粮食储备。地方储备粮要重点考虑救灾需要,做到合理布局,加强管理,定库点,定品种,推陈储新,参与周转,确保紧急需要时调得出,用得上。 六、进一步加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力度,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各级政府要将粮食企业改革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妥善解决企业历史包袱,切实做好粮食职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工作,积极解决粮食企业资金困难,为搞活粮食流通创造宽松的环境。要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仓储设施建设和维修。省财政厅要将粮食简易建筑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粮食仓库维修。要杜绝各种不合理收费和摊派,减轻企业负担。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照国有企业改革的要求,推进改组改制、租赁、承包、兼并、拍卖,真正走向市场,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求发展的经济实体。要将按乡镇行政区划设置粮食购销企业改为按经济区域设置。粮食主产区要进一步调减粮食购销企业数量,壮大企业规模和实力。山区和销区的购销企业调减的力度要更大一些。粮食购销企业已分流出去的富余人员要妥善安置,解除与企业劳动关系;定员在岗的购销企业职工,有条件的地方要买断工龄、置换职工国有身份后再签订劳动合同返聘上岗。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实行政企分开,把主要工作转移到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上来。要由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转变,由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由以行政手段管理为主向以经济手段、法律手段管理为主转变,由管理系统内的国有粮食企业向管理全社会粮食流通转变。 七、切实加强领导,保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是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各级政府要坚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履行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各项职责,切实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要稳定市、县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和职能,积极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逐步消化处理亏损挂帐。新老财务挂帐利息应由地方负担部分,要足额落实到位。要制定计划,保证在延期内完成老财务挂帐的消化。对新老粮食财务挂帐和定购粮、保护价粮库存,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由各县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采取锁定数量、锁定金额、专户管理、专户核算的办法进行清理、划断。在划断历史亏损挂帐和遗留问题后,粮食购销企业不能出现新的亏损。凡造成新的亏损挂帐的,要追究有关地方政府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粮食流通的宏观调控和行业指导。要抓住机遇,放手调整农村经济结构、大力发展高价值的经济作物,促进农民增收。按照主产区、主销区以及其他地区的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加强督促、检查和协调,切实保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粮食购销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