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邕宁县、江南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从1996年至1998年,自治区下达我市接收河池地区贫困农民1865户9325人的异地安置计划任务。几年来,我市各级、各部门积极配合,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距自治区的要求仍有差距。为了全面完成自治区下达的任务,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跨地区异地安置扶贫点的工作要坚持特事特办”的要求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石山地区部分贫困群众异地安置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1997]7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跨地区异地安置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9]87号)、2000年第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结合我市的实际,现就我市跨地区异地安置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切实落实异地安置农户的生产、生活用地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贫困山区移民安置用地暂行规定》,采取调整或租赁的形式解决异地安置农户的生产、生活用地,户均5亩以上,租赁的期限50年以上,一次性付清30年以上租金。调整或租赁土地由项目实施单位与土地原使用者签订合同,乡(镇)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负责办理各种手续,县(区)人民政府颁发“异地安置农户土地承包证书”。办理有关手续只收取工本费,其他费用一律免收。 二、优惠解决异地安置农户户口及子女入学问题 异地安置农户户口迁移,由安置户申请,项目实施单位统一到管辖市、县公安局、派出所办理入户准迁手续,准迁证每本工本费6元,家庭户口簿每本工本费5元,办理每户门牌和个人身份证只收工本费,其他费用一律免收。在未办理户口迁入前,只作暂住人口登记,不收暂住费。异地安置农户子女读书,由县(区)教育局、乡(镇)教育组统一安排在就近的中小学校就读,收费标准与当地学生一致。个别特困学生,由当地政府和项目实施单位视情况给予补助。 三、继续做好异地安置点的建设规划工作 异地安置农户房屋,由项目实施单位规划、统一报建、统一建设、统一到乡(镇)办理房屋产权证,农户每本证收费5元,单位每本证收费50元,房屋丈量每平方米收费0.05元,收房屋总登记及扩、新建登记房屋现价的1‰;其他任何部门不准收取任何费用。同时,要注意着重解决交通、用水、用电问题。异地安置场点村屯道路需与国道、省道、县道、乡(镇)道接壤,由异地安置的实施单位事先向公路部门报告,尽可能免收一切费用。异地安置场点生产生活用水、用电,有关部门应免收资源费和增容费。 四、及时在移民安置场建立村民自治组织 建立异地安置移民行政组织及党组织建设。异地安置场点经区、市政府验收后,交县(区)政府管理,由县(区)民政局做好行政区域、管辖规划,并按属地范围编入乡(镇)、村、屯,统一管理。安置场点人口较多、场点较集中的,也可按法定程序申请成立村委会、党支部,由所在县(区)、乡(镇)党委、政府审批。 五、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我市异地安置工作 异地安置工作是一项政治任务。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采取特事特办的办法,把支持跨地区异地安置作为行业扶贫的重要内容来抓,在本部门的业务范围内做好扶贫异地安置场点的有关工作。特别是公安、土地、建设、规划、交通、水利、电力、教育、计划、卫生、计生、邮电、广播电视、民政、农业、林业、科技、畜牧、水产、税务、工商等部门,要深入实际,切实支持和帮助跨地区扶贫异地安置场点做好各项工作。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