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办发[2002]10号
【颁布时间】 2002-02-27
【实施时间】 2002-02-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5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进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比表彰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柳州铁路局,各大专院校: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我区外事礼宾工作的若干意见》,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2月27日
  

  
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进
  
  和规范我区外事礼宾工作的若干意见

  
  随着我区对外开放的深入发展和对外交往的日益增多,外事礼宾接待工作任务更加繁重。根据中央对地方外事礼宾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本着“热情、得体、简化、高效”的原则,现就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我区外事礼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礼宾接待
  
  (一)对来我区访问的党宾、国宾的礼宾接待
  
  对应邀来华访问并把我区作为访问地之一的外国执政党领导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议会领导人,以及君宪制国家的皇室主要成员,主要根据中央主管部门下达的礼宾接待方案安排在我区的接待工作。
  
  1.属来华作正式访问、工作访问的外国执政党领导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议会议长,以及君宪制国家的国王、王后抵离我区时,一般由相应的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副职领导迎送并陪同活动;必要时,由相应的正职领导陪同活动。
  
  上述党宾、国宾,相应安排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正职领导会见和宴请。
  
  2.对来访我区的副职党宾、国宾和君宪制国家皇室的其他主要成员(王子、公主等),一般由自治区外事部门和访问地负责人迎接和陪同活动,相应安排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副职领导会见和宴请。
  
  3.上述外国客人在我区过境或作私人访问时,一般由访问地负责人和外事部门负责人迎送,当地外事部门负责人陪同活动,不安排正式会见和宴请。
  
  4.对来访我区的外国非执政党领导人,一般由访问地党委负责人和外事部门负责人迎送和陪同活动,自治区党委副职领导会见和宴请。
  
  5.对来访我区的外国执政党前领导人,前国家元首、副元首,前政府首脑、副首脑和前议长、副议长,一般由访问他负责人和外事部门负责人迎送、陪同活动和便宴招待;必要时,相应安排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副职领导会见和宴请。
  
  6.政协系统来访的外国重要客人,可根据需要由自治区政协领导和访问地政协负责人迎送、陪同活动、会见和宴请。
  
  7.上述外事活动可视情况邀请我区民族党派负责人出席。
  
  (二)对来访我区的外国正、副部级和地方政、副省级客人的礼宾接待
  
  1.外国党的中央部门和省级地方负责人来访我区,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和自治区外事部门负责人迎送和陪同活动。自治区党委书记或副书记会见和宴请。
  
  2.外国中央政府现职的内阁部长来访我区,由自治区外事部门和相应部门负责人迎送和陪同活动,自治区副主席会见和宴请;必要时,由自治区主席会见和宴请。
  
  3.其他的外国现职正、副部级和地方正、副省级客人来访我区,由相应部门负责人迎送和陪同活动,相应安排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副职领导会见和宴请;必要时,安排相应的正职领导会见和宴请。
  
  如上述1、2、3项的访问地不在首府,由访问地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迎送、陪同活动、会见和宴请。
  
  4.与我区结好的外国地方省、州议会或政府领导人来访我区,由自治区外事部门负责人迎送和陪同活动,礼宾待遇可适当提高,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或自治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会见和宴请;必要时,安排自治区党委主要领导礼节性会见。
  
  5.对中央有关单位和兄弟省(区、市)委托接待的外国正、副部级和地方正、副省级客人,由受委托单位根据委托方的礼宾要求进行安排。
  
  6.属于我区邀请的前来进行对口交流活动的外国正、副部级和地方正、副省级客人,由邀请单位负责人迎送、陪同活动和宴请;必要时,相应安排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会见和宴请。
  
  7.外国非现职的正、副部级客人来访我区,由相应部门或访问他负责人迎送、陪同活动、会见和宴请。
  
  (三)对来我区进行公务活动的国际机构驻华首席代表和外国驻华外交、领事官员的礼宾接待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