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厦府办[2009]120号
【颁布时间】 2009-05-05
【实施时间】 2009-05-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全面推行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市监察局、发改委、建设局、经发局、交通委、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水利局、信息产业局、工商局、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全面推行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五月五日

  
  
厦门市全面推行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实施方案
  
  (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建设与管理局、市经发局、市交通委、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市水利局、市信息产业局、市工商局、市行政执法局二00九年四月)
  
  
为推进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腐败,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行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的意见》(闽政办〔2009〕22号)(以下简称《意见》)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全面推行违法违规档案制度的重要意义
  
  建立“违法违规档案制度”,就是在依法查处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行为的基础上,对其违法违规行为及查处结果进行记录,形成档案,并予以公告。全面推行这项制度,是加快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增强建设市场主体的诚信、守法意识,强化政府对建设市场的监管,维护建设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建设领域腐败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全面推行“违法违规档案制度”,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严格执法办案为基础、信息记录公布为核心,按照“行政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建设部门综合汇总、有关执法执纪机关密切配合”的要求,确保在 2009 年 6月底前,全市发改、建设、经发、交通、国土资源、信息产业、水利部门建立健全本部门建设市场各方主体“违法违规档案制度” ,且所建立的违法违规档案在“厦门市企业和部分中介机构(社会组织)信用网”集中公告; 2009 年年底前,实现各系统违法违规档案的互联互通,本市违法违法档案集中公告平台与省集中公告平台的同步链接;为各级各部门加强建设市场监管提供条件,为业主选择承包单位提供参考。
  
  三、基本原则
  
  全面推行“违法违规档案制度”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以依法查处为前提。对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建立违法违规档案,必须在职能部门对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行为查证属实并依法处罚的基础上进行。
  
  --准确、及时、客观。对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建立违法违规档案,必须准确、及时、客观反映有关部门的调查结论和处罚结果。
  
  --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违法违规档案,原则上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可依法公开。
  
  --处罚普遍适用。职能部门对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的清理出市场、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决定,一旦以违法违规档案公告,在全市各级各有关系统普遍适用。
  
  四、 违法违规档案的范围
  
  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是指专门从事建设项目开发、代建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试验、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评标的企业以及前述范围内的执业资格人员和岗位资格人员。
  
  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在组织、开展或参与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土地、规划、勘察设计质量和勘察设计市场、建设质量安全和建设市场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经市、区两级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取证,依法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取消或者降低资质等级、取消在一定时期内参加招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的,应当如实记录其违法违规行为及查处结果,形成档案,并予以公告。
  
  五、违法违规档案的建立与公布
  
  (一)各相关部门的职责
  
  市、区两级发改委、建设局、经发局、交通委、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水利局、信息产业局、工商局、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应当认真履行执法监管职责,对从事建设市场活动的法人、自然人违反土地、规划、勘察设计质量和勘察设计市场、建设质量安全和建设市场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做出处罚决定。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