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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劳动保障局、各行业统筹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标准的通知》(财社[2001 ]125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凡已经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仍实行总额包干 、超支不补、结余归死者遗属的办法。开支标准由原来每人800元调整为2000元。由社会保 险机构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2、企业在职职工以及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按 上述规定执行,由所在企业支付。 3、调整后的标准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零零二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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