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02]14号
【颁布时间】 2002-02-26
【实施时间】 2002-02-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6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深入开展宣传贯彻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工作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6.5月1日至5月31日,在《天津日报》、《今晚报》、《天津消防》杂志和天津政务网全文刊登《规定》,开设《规定》宣传贯彻专栏,举办有奖征文和单位法定代表人“谈《规定》”活动。制作专题节目在市电视台、区县有线电视台滚动播出。
  
  (三)第三阶段(6月1日至11月中旬):以推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深入贯彻落实《规定》为重点,做好以下三项工作:
  
  1.专项推动。6月至7月,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公司)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逐条逐项对本地区、本系统和本行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专项推动指导。一是明确逐级和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二是健全、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三是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制作警示牌,设置防火标志;四是确定防火巡查的人员、部位、频次以及内容;五是制作每日防火巡查记录;六是做好检查维修保养情况记录,建立灭火器档案资料;七是做好火灾整改情况记录;八是制定本单位实际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九是落实消防安全培训制度,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十是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2.培养典型,推广经验。8月至9月,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公司)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在总结专项治理工作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本系统和本行业的实际,在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分别选择1至2个试点单位,重点指导,培养典型,积累经验,适时进行交流推广。
  
  3.检查验收。10月至12月,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公司)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本系统和本行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贯彻落实《规定》的情况,组织检查验收。同时,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地区、各系统和各行业贯彻落实工作进行督查和抽查。凡不合格的单位,限期整改,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天津市公安局
  
   二00二年二月三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