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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连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大价发[2002]29号
【颁布时间】 2002-02-26
【实施时间】 2002-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6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大连市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和省物价局《关于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市、县物价局: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在全国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检查的通知》(计电[2002]8号)和《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在全国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检查的通知》(辽价传[2002]1号)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检查责任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由分管局长挂帅,成立检查领导小组,确定检查方法和责任目标。这次涉农价格和收费检查的具体任务由各区、市、县承担,检查面要达到70%。市物价检查所将组织力量重点抽查2个以上乡(镇),并加强对区、市、县工作的指导。
  
  二、检查的时限和重点
  
  这次涉农价格和收费检查从3月1日开始,至4月30日结束。检查的范围是2000年1月1日以来各有关部门发生的涉农价格和收费行为。重点检查农村中小学教育、农民建房、计划生育、婚姻登记、粮食购销、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收费(价格)等。
  
  三、加大执法力度,加强舆论宣传
  
  各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价格违法案件。对多收价款和费用的,能退还的如数退还给农民,无法退还的应由物价部门收缴,并处以罚款。还要会同有关部门追究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各单位要加强舆论监督,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认真受理价格投诉举报。各单位要于4月5日前公开曝光1个典型案例,并于4月 20日前将1个典型案例和1个先进典型材料报市物价检查所检查一科。
  
  四、完善政策,加强整改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坚持检查和管理双管齐下,进一步完善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增强涉农收费政策的公开性,维护正常的农村市场价格秩序。涉农价格和收费检查结束后,各地要针对本地情况及时做好总结,并于5月1日前将总结材料报市物价检查所检查一科。
  
  附:国家计委关于在全国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检查的通知(略)
  
  
大连市物价局
  
  二00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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