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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湘政发[2002]5号
【颁布时间】 2002-02-26
【实施时间】 2002-02-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6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通知

[接上页]

  3、要加强对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及商品粮的库存管理,确保国家粮食库存真实、帐实相符,确保各级储备粮在必要时调得动,用得上。
  
  (七)部队粮食供应继续执行现行办法。
  
  三、加强领导,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一)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战略物资和重要商品,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实行粮食购销体制改革后,市、县政府要认真落实好粮食省长负责制下的各级行政首长责任制,对本地的粮食安全和财务盈亏负总责,重视和解决好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农民实行生产性补贴的4市人民政府,要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合理确定补贴标准和办法。在执行过程中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组织,不准截留补贴款,保证国家补贴真正补到农民手中。
  
  (二)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提出的“指导、协调、监督、服务”的要求,实行政企分开,切实转变和履行粮政管理职能,搞好粮食宏观调控和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行业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积极推进粮食企业改革,加强对企业的监管,积极为粮食企业经营和改革提供服务。粮食购销企业要继续发挥主渠道作用,争取多收购农民余粮。大中城市要适当保留骨干粮店,保证市场供应。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粮食、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的管理,加强对粮食购销企业库存的监管,确保粮食风险基金及时筹措并拨补到位。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粮食、物价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规范交易规则,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严厉查处无照经营、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掺杂使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粮食市场价格监测,调查研究农民种粮成本,适时发布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为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和促进粮食销售服务。
  
  (六)农业发展银行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粮食所需的收购资金,要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及时予以提供,以支持企业收购农民余粮,满足农民售粮要求。其他商业银行也可参照资金封闭运行办法开展粮食购销信贷业务。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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