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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2年3月7日 南通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进一步推动继续教育工作,提高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的对象为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中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继续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讲求实效、培训和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调控、行业指导、单位自主、个人自觉的继续教育新机制。 第二章 内容、方式、实施周期和学分 第六条 继续教育的内容应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要求,针对不同层次的对象,结合本职工作和本单位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 第七条 根据学习对象、学习条件、学习内容等情况,结合生产、科研实际,继续教育可采用培训、进修、研修、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业务考察和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等多种方式组织实施。 第八条 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为3年,一个周期内的学习时间可集中使用,也可分散使用。在同一实施周期内,专业技术人员应参加公修课程的学习,公修课程的内容、时间由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确定。 第九条 继续教育采用学分制,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不少于40学分;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不少于25学分。 第十条 继续教育活动中的学分按以下标准计算: (一)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国家级学术会议的,每天以5学分计算,参加其他级别学术会议的,每天以3学分计算。 (二)参加培训班、进修班、学术讲座的,每天以3学分计算。 (三)参加市高层次人才培训基地培训的,每天以4学分计算。 (四)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作完成该周期内的继续教育学分: 1.获得市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包括同等档次奖项)的主要完成者; 2.出版1部以上专著; 3.参加国家承认的学历教育,获得第二学历。 (五)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 视作完成当年度的继续教育学分: 1.市级科技进步四等奖项和县级科技进步三、四等奖项(包括同等档次奖项)的主要完成者; 2.在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2篇(市级3篇、县级4篇)论文; 3.参加各类专业技术职称考试合格的。 (六)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由单位根据学习内容、难易程度等折算学分,但不得超过本年度规定学分的三分之一。 (七)其他特殊情况的学分计算由市人事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章 基地、师资和经费 第十一条 逐步建立境内外高层次人才继续教育培训基地,定期选送各类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 除符合第十条第(四)项规定者外,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实施周期内应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基地培训,并不少于10学分。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培训基地由市人事局从具有《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专门培训机构中评估认定,实行动态管理。 市级及以上继续教育培训基地主要承办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县级继续教育培训基地主要承办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培训基地的主要任务是开展公修课程的培训,受企事业单位委托举办继续教育培训班,举办公益性讲座等。 继续教育培训基地应从实际出发,面向社会,按需施教,努力提高继续教育培训质量。市人事局应定期进行培训质量的检查、评估,对达不到培训质量要求的,按规定取消其继续教育培训资格。 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教师按照专兼职结合,以兼职为主的原则,由科技、经济、教育和其他领域具有较高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并逐步形成梯队结构。有条件的地方可聘请外地或境外专家、学者来通讲学。 第十五条 继续教育经费按国家规定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一般不低于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总额的2%,并做到逐年有所提高。第四章组织管理和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