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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粤药监人[2002]32号
【颁布时间】 2002-02-26
【实施时间】 2002-02-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6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人事厅关于驻店药师考核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

广州、深圳及地级市人事局、药监局、省属各单位和中央驻粤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驻店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各市积极开展驻店药师考核认定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有8425人通过考核认定获得驻店药师资格,为今后推行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和开展GSP认证及换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等工作奠定了基础。但目前驻店药师数量还远远不能满足经营单位的要求。根据我省药品经营企业人员素质的客观状况和实行药品监督管理的实际需要,为了不断壮大驻店药师队伍,使驻店药师在流通领域发挥作用,促进医药事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现将驻店药师考核认定有关规定修订如下:
  
  一、关于对象与条件
  
  在各种所有制事业、企业单位的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考核认定驻店药师资格:
  
  1、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技校学历,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二年;
  
  3、具有高中学历,取得中级营业员、购销员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本专业(工种)六年,参加当地药监部门举办的驻店药师考前培训班并取得申报资格;
  
  4、具有初中学历,取得中级营业员、购销员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本专业(工种)十年,参加当地药监部门举办的驻店药师考前培训班并取得申报资格。
  
  二、关于培训与考核要求
  
  考核认定工作委托广东省执业药师注册中心统一组织实施,各市药监局负责当地驻店药师的考前培训和考前培训和考核认定初审工作,并于开考前一个月做好报名与考场设置申报工作,逾期将不再受理。
  
  三、关于驻店药师变更问题
  
  驻店药师需要变更单位或范围的,须到当地药监局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1)《驻店药师变更登记表》(一式二份);(2)《驻店药师资格证》和胸卡;(3)大一寸黑白相片和小一寸彩色相片。当地药监局统一将材料上报给执业药师注册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四、关于驻店药师继续教育
  
  凡是取得驻店药师资格的人员必须于一年后参加继续教育。全省驻店药师继续教育由广东省执业药师注册中心组织实施并在驻店药师继续教育证书上登记,驻店药师不参加继续教育将取消驻店药师资格。
  
  
二OO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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