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南府发[2002]26号
【颁布时间】 2002-03-07
【实施时间】 2002-03-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6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规划土地管理,制止非法占地及违法建设行为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及驻市各单位:
  
  
近期以来,特别是在去年下半年南宁市郊区撤销及区划调整期间,我市一些单位(集体)和个人,未经规划、土地、建设部门批准,擅自非法占用国有、集体土地进行建设,有的地段已形成一定规模并呈蔓延趋势,严重影响了我市城市规划建设及“136”工作目标的实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建筑法》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规划、建设管理,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非法占地及违法建设行为。经研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各开发(管理)区及土地、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土地和规划、建设工作的管理。各部门必须密切配合,及时监察,及时发现非法占地及违法建设行为并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对未经土地、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非法占地及违法建设行为必须坚决予以制止;对违法建设及非法占地的各类建筑物必须坚决予以拆除。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作为执法主体应当完善各项法律程序,做好强制拆除前的准备工作。强制拆除行动主要由各城区政府组织实施。
  
  三、要做好对非法占地及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的教育宣传工作,使他们了解土地、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认识非法占地及违法建设行为的危害性。要通过政策教育,要求凡未经规划土地、建设部门批准的非法占地建设、违法建设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各城区政府有关执法部门要强制拆除,拆除所需经费由被拆除人负担。
  
  四、要加强对规划、土地、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广大市民逐步形成依法用地和建设的良好风气,为我市城市建设管理“136”工作目标的顺利实施做出新贡献。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