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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交付期限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三)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四)投标文件中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五)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者其招标代理人主持,并邀请所有的投标人参加。依照本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基本建设货物采购的开标,应当接受项目审批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照本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基本建设货物采购,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专家一般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从《河北省基本建设货物采购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由于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的,经项目审批部门同意,可以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从专家库中直接确定。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由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提供合格的一至三个中标候选人并予以排序。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不同意评标结论的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连同评标报告一并提交招标人。 第十七条 依照本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基本建设货物采购,一般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确定中标人。 当招标人与排序在前的中标候选人依法不能签订合同时,应当根据评标报告排序依次选择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十八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依照本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项目审批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 招标人、投标人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