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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甘政发[2002]14号
【颁布时间】 2002-02-25
【实施时间】 2002-0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6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接上页]

  (二)文化事业单位实行改革的,原享受的文化事业单位优惠政策不变,财政拨款3年内不减。转制或新办企业,其营业税5年内财政按实际入库数列支出预算,纳入各级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允许和鼓励文化品牌、创作和科研成果等知识产权参与收益分配。
  
  (三)在国家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适当放宽文化产业市场准入条件,积极吸收、利用外资和社会资本。调整文化市场结构,鼓励文化产业投资向规模化和高科技方向发展。鼓励社会资金投入乡镇和农村文化事业。社会力量兴办的文化企业在土地征用、规划建设、税收优惠和从业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一视同仁。
  
  (四)支持并帮助在改制和调整市场结构中逐步成熟的文化企业集团上市融资。
  
  五、增加对文化事业单位的财政投入
  
  (一)要把文化建设纳入各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十五”期间,各级政府每年对文化事业投入的增长幅度要高于当年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对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群艺馆)等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和文化教育、科研单位,各级财政要继续实行全额财政补助,确保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并保证图书馆购书和博物馆流散文物征集所需的必要经费。对经营性公益型文化事业单位区别情况给予财政补助,对其中优秀地方剧种和代表甘肃特色的专业艺术院团,可按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给予经费保证。对纯经营性文化单位,给予优惠政策,扶持和引导其走向市场。
  
  省级专业艺术院团要尽快实施演出补贴制。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基层文化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安排,应向基层文化建设项目倾斜。保证有影响的重大群众文化活动的经费投入。加大对基层文化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设备及其维修、流动文化车购置、文化队伍教育培训等经费的投入。
  
  (三)加大对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实施文化扶贫工程,由省计划、财政、文化、精神文明建设和扶贫开发等部门统筹安排用于扶持补助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以乡镇文化站(中心)为主的文化基础建设的项目。省扶贫办对符合使用范围的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文化建设项目,按程序审批并给予支持。
  
  (四)建立和完善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制度。一是设立“甘肃省重点艺术创作专项资金”,由省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用于扶持精品艺术创作、优秀地方剧种剧目、民间民俗艺术的研究和开发。有条件的地、州、市也要设立相应专项资金。二是设立“甘肃省优秀文艺人才奖励专项资金”,由省财政每年安排15万元,用于“甘肃省金、银飞天奖”的奖励。
  
  专项资金是财政资金,要按照有关法规的要求健全制度,加强管理,由省文化厅申报具体项目,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拨付使用,保证专款专用并接受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五)认真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娱乐行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甘政发[2000]23号),在停止收取文化娱乐市场管理费后,“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据实核拨”。省财政每年安排30万元,用于省级文化市场行政部门的管理工作。地(州、市)和县(市、区)财政部门按上年娱乐行业营业税实际入库数列支出预算,核拨文化部门用于文化娱乐市场管理。
  
  (六)搞活专业艺术院团内部分配机制,对舞蹈、杂技、武打演员及管乐演奏员给予特殊艺术工种专项补贴。
  
  六、鼓励对文化事业的捐赠
  
  (一)社会力量通过政府主管部门或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对下列文化单位的捐赠,纳入公益性捐赠范围,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对省和地级重点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2.对图书馆、文化馆、群众艺术馆、博物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3.对县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二)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规定范围内的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和老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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