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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冀政办[2002]2号
【颁布时间】 2002-03-06
【实施时间】 2002-03-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6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粘土实心砖限产管理大力发展新型墙材的意见

[接上页]

  五、强化专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力度,加大资金投入。
  
  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强化征收手段,加大对“新型墙体材料开发费”和“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征收力度。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粘土实心砖企业和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在内的各类建设工程,都应当按照规定标准缴纳“新型墙体材料开发费”和“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专项资金”,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减免和缓缴。为吸引建设资金,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推进新型墙材发展,今后凡具有一定规模和节能利废的新型墙材建设项目,省、市专项资金要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助。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截留和挪用。充分利用利废、环保、政策性贷款等各种渠道的资金,大力发展各类新型墙材。各级重点建设项目资本金也要优先向新型墙材示范项目倾斜。
  
  六、规范和加强新型墙材质量管理。
  
  省各有关部门要加大规范新型建材生产和流通力度,加强对新型建材特别是新型墙材企业的标准化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质量认证制度,在生产企业全面推行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提高产品档次和科技含量,从新型墙材企业应具备的生产规模、工艺装备、质检设施、质保体系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严把产品质量关,严禁无《资质证》的新型墙材产品出厂,确保采用新型墙材的建筑工程质量。
  
  七、严格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加大执法监察力度。
  
  各级经贸、建设、土地、建材等部门要提高认识,增强法制观念,依法加大对粘土实心砖企业限产、用地、取土和限时禁用粘土实心砖的稽查和执法监察力度,严肃查处粘土实心砖企业无《资质证》和超指标生产、砖瓦窑违法占地取土、违规使用粘土实心砖、擅自减免及非法截留挪用墙材专项基金等行为。
  
  八、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全力推进粘土实心砖企业限产工作。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粘土实心砖企业限产、禁用和发展新型建材工作的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
  
  各级经贸、建设、建材、土地、环保部门要积极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国家和省的墙改政策,宣传国土资源的严峻形势、环境污染的严重程度,宣传推广应用新型墙材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经常组织群众参观新型墙材节能示范工程,逐步使广大群众切身体会到新型墙材的优良性能,从而自觉支持和配合新型墙材的推广应用工作。
  
  各级经贸、计划、建材、土地、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砖窑整治职责分工的通知》(办字〔2001〕76号)的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共同推进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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