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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皖价服[2002]52号
【颁布时间】 2002-03-06
【实施时间】 2002-03-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6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对皖价服[2002]15号文有关问题的复函

芜湖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省局皖价服[2002]15号文有关问题的报告》(芜价证[2002]19号)收悉。现将《关于印发<安徽省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价服[2002]15号)文中“涉及经济案件审计”一项所含内容补充如下:
  
  “涉及经济案件审计”仅指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对涉及经济案件单位会计报表的审计,不包括各种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和认证业务。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业务应严格按照国务院领导批准的《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国清3号文件)和《安徽省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任何非价格鉴证机构不得从事涉案价格鉴证评估业务。从事社会中介评估业务的中介机构承担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属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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