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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02]12号
【颁布时间】 2002-02-25
【实施时间】 2002-0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6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本市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制定耕地质量标准。在耕地质量标准未出台前,侧重从耕地的耕作层、灌排水条件、道路和林网建设等方面来评定耕地质量,有条件的也可参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标准进行评定。有条件的建设项目,可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剥离用于新开垦耕地。补充耕地质量已具备耕种条件但未达到与占用耕地质量相当的,要追加投入,逐步提高耕地质量。
  
  四、因地制宜,坚持规范易地补充耕地的行为
  
  各区(县)要组织力量摸清后备耕地资源状况,充分挖掘补充耕地潜力,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开发整理复垦专项规划,通盘考虑,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计划和措施。凡本区(县)后备资源不足的,难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做到占补平衡的,可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市政府统一组织进行易地补充耕地,实施市内占补平衡。
  
  易地补充耕地要严格依据土地利用规划进行,要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后备资源不足的区(县)通过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后实施易地占补平衡的,其指标应在年度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计划分解时下达。为使易地补充的耕地与建设占用的耕地质量相当,耕地开垦费应按标准收取。易地补充耕地的立项、实施、验收等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易地补充耕地经验收合格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申请易地补充耕地的区(县)所取得的耕地补偿指标。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对补充耕地进行地类变更登记,依法确认土地使用权。补充耕地的利用要与农业结构调整结合起来,发展高效农业,使农民增收。市和区(县)要对补充耕地指标划转及后期耕地管护作出明确规定,使市内易地补充耕地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五、严格考核,加强补充耕地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研究耕地占补平衡的考核标准和办法,完善考核工作。为督促建设单位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在区(县)考核的基础上,要逐步实行按建设项目考核耕地占补平衡的制度。
  
  从2002年起,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经市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中耕地占补平衡登记制度,注明已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建设项目与对应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名称、编号、拟补充耕地面积、地块的图幅号以及资金落实、项目进展情况。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对本市耕地占补平衡情况的定期检查和抽查制度,确保国土资源部随时抽查国务院批准的农用地转用中建设项目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各级领导要认真总结经验,研究出现的新情况,及时解决新问题,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抓好、抓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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