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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价费字[2002]88号
【颁布时间】 2002-02-25
【实施时间】 2002-0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7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广西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的函

自治区教育厅:

  
  报来《关于请求统一调整我区自学考试报名考试费的函》(桂教函[2001]349号)悉。鉴于全国自学考试已实行统一考试专业科目,为与国家考试科目保持一致,加强我区自学考试管理,经研究,同意我区自学考试报名考试费不再分为“社会开考”和“委托开考”两种收费,自学考试报名考试费统一按34元/人/科/次收取(含考试补助费),其留成比例为:县留11元/人/科/次,地(市)留4元/人/科/次,上交自治区招生考试院19元/人/科/次。地(市)直属考点和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直属院校考点留13元/人/科/次,上交自治区招生考试院21元/人/科/次。自学考试的其他项目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仍按桂价费字[1996]463号文件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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