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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昆办发[2002]3号
【颁布时间】 2002-02-25
【实施时间】 2002-0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7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昆明市市级机关机构改革中人员分流的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机关工作人员辞职后,(1)原住房不动,并参照机关在职人员参加住房制度改革;(2)不得重新到各级党政群机关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
  
  2.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机关工作人员按照《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云发[1998]9号)和《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实施意见》(昆发[1998]9号)及省、市补充规定,自愿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经主管部门批准,3年内待遇不变,工龄连续计算,符合晋升工资条件的给予晋升工资。在3年内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可享受有关政策。3年满时可采用辞职、调动或通过人才市场择业等方式与原单位脱钩;也可在职位空缺,并经考核合格后回原单位安排工作。
  
  (五)成建制转体和合并部分机构
  
  1.成建制转为经济实体或事业单位的,原机关人员随同转移。转体后,人员享受新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各种待遇;原参加的机关养老、失业保险,按新单位的办法继续实行。符合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其在机关从事技术或管理工作的年限和业绩,视为专业技术职务的履职年限和依据,并根据其业绩、能力和水平直接申报、评定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在成建制转体时,原已离退休的人员和转体时退休的人员,仍按机关离退休人员的办法管理并落实有关待遇。
  
  2.合并的机构,由合并后的新的机构按本意见实施分流。
  
  (六)培训
  
  对机关具有相关知识的科级人员进行培训后,择优选派到国有企业担任领导人员和总会计师等职务。对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的人员,鼓励他们离岗分别接受专科、本科、研究生学历教育或课程教育。
  
  参加培训的人员,培训期间其行政工资关系不变,享受国家规定的同类在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培训结束后,在职位空缺并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回原单位或到其他部门工作。
  
  (七)加强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
  
  1.选派。根据工作需要,选派具有管理经验和专业特长的机关人员,到企业和缺编事业单位工作,充实、加强领导班子和技术骨干力量;选派部分教学和管理能力较强、学术水平较高的机关人员,充实到各类学校担任教师和相应的领导职务。
  
  2.调动。鼓励和引导机关人员以调动方式到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单位工作;还可根据调整人员结构的需要,选调部分人员到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工作。调动人员的原住房保留;调入单位的工资低于原单位的,3年内其差额部分由原单位补足,3年后脱钩。调动到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制度的单位,按照转体单位人员的办法申报和评定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八)选派企业监事会成员、财务总监和重点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
  
  遴选有丰富工作经验、政策水平高、作风正派、清正廉洁,又懂审计、会计、金融和监察业务的县级或科级及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代表政府参加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监事会,加强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监管,对企业财务状况、企业主要领导成员的业绩进行评估和评价;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管。
  
  (九)清退借调和临时聘用人员
  
  对机关中现借调和临时聘用的人员,按“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予以清退。
  
  三、人员分流的经费
  
  人员分流所需经费,由机关各部门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列入市财政预算。
  
  四、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这次市级机关机构改革,分流人员较多,安排任务艰巨,时间相对较长。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保证人员分流任务顺利完成。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市级机关各部门要认真组织机关人员学习邓小平理论、党的十五大精神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论述,深刻认识机构改革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使广大机关人员提高对机构改革重要意义的认识,以饱满的政治热情和良好的精神状态,积极投身于这次机构改革,为人员分流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创造良好氛围。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人员分流工作,切实加强领导,通过宣传、教育、解释等,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队伍的稳定,实现平稳分流。
  
  (三)各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巩固发展“三讲”教育成果,促进机构改革,切实做好机构改革中人员分流的各项工作。要坚持原则、出以公心、公道正派,不搞亲疏、不徇私情,更不能借改革之机打击报复。要按照工作需要、群众参与、综合考评、集体决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人员定岗和分流工作。
  
  (四)机关全体党员和广大干部职工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自觉服从组织决定,服从工作安排,正确对待自己和别人的去留。对在分流中拒不接受组织安排和未经组织批准擅自脱离工作岗位的,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五、时限、范围和相关问题
  
  (一)本意见适用于市级党政群机关的工作人员。本意见执行的时间,自发文之日起至2004年8月8日止。使用事业编制并行使政府管理职能的单位可参照执行。列入机关编制内的工勤人员也可参照执行。
  
  (二)本意见在执行中产生的有关政策问题,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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