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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闽价[2002]费118号
【颁布时间】 2002-03-06
【实施时间】 2002-03-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7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附带民事部分,按民事案件收费标准另加收费。
  
  (二)办理民事、行政案件:
  
  代理民事、行政案件的调解、仲裁、复议、诉讼,不涉及财产关系或财产标的在100000元以内的,每件500-3000元;财产标的超过100000元,还应按下列比例另加收费:
  
  财产标的及另加收费比例
  
  100,001-1,000,000元部分不高于2.5%
  
  1,000,001-5,000,000元部分不高于1.5%
  
  5,000,001-10,000,000元部分不高于1%
  
  10,000,001-50,000,000元部分不高于0.5%
  
  50,000,000元以上部分不高于0.25%
  
  (三)代理各类案件的二审或再审,均按上述(一)(二)项标准收取。
  
  原已代理一审,继续代理二审或再审的,应减半收费。
  
  (四)代理各类申诉案件,每件500-3000元。申诉案件立案后又代理诉讼的,按上述(一)(二)(三)项标准收费。
  
  (五)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包括解答法律咨询,制作法律事务文书,拟制声明、启示、上诉状、答辩状、申诉状、支付令、公示催告、申请仲裁书、民事合同、契约、分单、遗嘱、赠与及其他法律文书,担任法律顾问,办理证券法律业务等,可根据需要实行协议或计时收费。
  
  第十七条 有关计时收费的规定:
  
  (一)办理各类案件的计费参考时间。
  
  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基本计算单位,不足1小时的部分按1小时计算。承办律师为二人以上的,应以各自的计费标准和实际工作时间分别计算计费时间。
  
  1、办理诉讼案件:
  
  (1) 查阅案卷材料 5小时
  
  (2) 查阅案件相关资料(每次) 2小时
  
  (3) 调查收集证据(每次) 4小时
  
  (4) 代理参加调解 2小时起算
  
  (5) 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每次) 4小时
  
  (6) 庭前准备工作(包括准备辩护、代理要点、书写辩护、代理词,分析案件等)(每案) 8-10小时
  
  (7) 出庭 4小时起算
  
  (8) 代为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每案) 3小时
  
  (9) 代为提出上诉 2小时
  
  2、 办理非诉讼业务:
  
  (1) 提供法律咨询 1小时起算
  
  (2) 办理其他非诉讼业务 2小时起算
  
  (二) 律师在本城区办理法律事务时,路途中的时间按累计实际时间
  
  减半计算。律师在异地办案乘坐车、船、飞机花费的时间及必要停留时间减半计算,但每一昼夜最多为4小时。
  
  (三)计时收费档次划分;
  
  在每年财务会计起始日之前,由律师事务所为本所各律师分别选择确定一个收费档次,作为当年计时收费适用的标准。
  
  第一档:100-200元/小时;
  
  第二档:200-400元/小时;
  
  第三档:400-600元/小时;
  
  第四档:600-800元/小时;
  
  第五档:800-1000元/小时。
  
  第十八条 本规定未列入的收费项目,各律师事务所可依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方法和程序确定收费标准,并报所在地的价格、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收费。
  
  附表一:计时收费律师工作时间清单(略)
  
  二:计时收费律师费用清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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