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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为确保审核审批工作的质量,市局将采取以下措施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一)结合执法检查、目标责任制考核等,采取定期和不定期、全面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单位审核审批工作进行检查并纳入执法责任制进性过错追究; (二)落实备案制度。凡市局已明确须将有关情况、资料上报市局备案的,各主管国税局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上报市局备案; (三)做好有关审核审批工作年度统计上报工作。为及时全面了解企业所得税审核审批工作情况,确保统计汇总上报工作的完成,各主管国税局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分别填制《企业减免项目表》(表一)和《企业所得税减免统计表》(表二),并上报市局所得税处;按照《关于上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统计表的通知》(所便函(2001)6号)的规定,报送相关税前扣除项目审核审批情况。 六、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 企业减免项目表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 年月日 减免年度: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行 次减免户数所得额减免税额 一、高新技术企业1 二、新办第三产业2 三、“老少边穷”地区企业3 四、受灾企业4 五、劳服企业5 六、校办企业6 七、福利企业7 八、乡镇企业8 九、其他9 十、10 十一11 十二、12 十三、13 十四、14 十五、15 十六、16 十七、17 合计 18 附件2: 企业所得税(内资)减免税统计表 减免税所属年度:统计上报日期: 年月日 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企业名称减免类型减免幅度应纳所得税减免税额批复日期批复文号 政策依据 1 2 3 4 5 6 7 8 9 注:1、“减免幅度”填列“全免”或“减半”。 2、“政策依据”填列减免依据政策的名称、文号和引用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