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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公安局
【颁布时间】 2002-02-25
【实施时间】 2002-0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7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公安局关于2002年机动车检验和驾驶员审验的通告

为加强本市机动车和驾驶员的管理,保障在用机动车车质、车况良好,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根据有关规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12月31日止,进行2002年机动车检验和驾驶员审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应参加2002年审验的机动车驾驶员,须在2002年3月15日前到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驾驶员审验手续,领取审验证;参加2002年检验的机动车,须在3月31日前到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检验手续,领取检验证。未领取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卡的,还应领取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卡。
  
  二、机动车检验自2002年3月15日起至12月31日止,仍按照车辆号牌尾号对应月份进行检验,尾号为“1、3”字的,在3月份参加检验,尾号为“2、4”字的,在4月份参加检验。但2001年10月1日以后办理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按照行驶证签注的注册登记日期月份的对应月份进行检验。对检验合格的机动车辆,按注册登记日期的月份签注有效期。
  
  机动车驾驶员审验,按照驾驶证签注的有效期的月份对应相同月份进行。对持有准字驾车型A、B、N、P驾驶证、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且从事营业性运输和年龄超过60周岁的机动车驾驶员,每年审验一次。
  
  三、经检验合格的机动车,应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2002年机动车检验合格证》,粘贴在驾驶室前挡风玻璃右上角处。无驾驶室的机动车须随车携带。
  
  四、未按规定接受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以及达到报废标准未办理延缓报废手续的机动车,不准上路行驶。未按规定参加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驾驶员,不准驾驶机动车。违反上述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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