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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公安局
【颁布时间】 2002-03-06
【实施时间】 2002-03-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7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公安局关于申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通告

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天津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附后)的单位,是我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二、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在2002年3月20日前到所在地的公安消防机构领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并于2002年3月31日前按规定填报备案。
  
  三、对应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而未申报备案的,公安消防机构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补报备案。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
  
  天津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一、建筑面积在8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二、床位数在50张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
  
  三、座位数在100个以上的餐馆。
  
  四、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五、公共娱乐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游艺、游乐场所;
  
  (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
  
  七、住院床位在30张以上的医院。
  
  八、住宿床位在30张以上的养老院、疗养院。
  
  九、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寄宿制各类学校。
  
  十、住宿床位在30张以上的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
  
  十一、市、区(县)重点中、小学校,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其它各类学校。
  
  十二、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
  
  十三、县级以上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机关。
  
  十四、市级、区(县)级委、办、局、集团公司、总公司,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其它事业单位。
  
  十五、广播电台、电视台。
  
  十六、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十七、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十九、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二十、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二十一、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二十二、发电厂(站)和11万伏以上的变(配)电站等电网经营
  
  二十三、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二十四、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二十五、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区,含储存、使用5立方米以上的液化石油气的单位)。
  
  二十六、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运输单位。
  
  二十七、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二十八、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甲、乙类)且店内存放总量达100公斤以上的化工商店。
  
  二十九、单个生产车间员工在5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印染、印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三十、国家、市级及负责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的科研单位。
  
  三十一、设备价值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科研单位。
  
  三十二、科研试验中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科研单位。
  
  三十三、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甲、乙类)超过100公斤的科研单位。
  
  三十四、高层(24米以上)民用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管理使用单位。
  
  三十五、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三十六、国家储备粮库、总储备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它粮库。
  
  三十七、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
  
  三十八、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三十九、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四十、国家和市级重点工程。
  
  四十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金融机构。
  
  四十二、具有火灾危险性且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价值在1亿元以上的汽车、钢铁、造船、烟草、航天等企业。
  
  四十三、具有火灾危险性且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电子、纺织、可燃制品等加工企业。
  
  四十四、其它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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