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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湘价费[2002]28号
【颁布时间】 2002-02-25
【实施时间】 2002-02-25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747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认真作好2002年春季中小学收费管理的紧急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学收费的管理,有效制止各种乱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学生及家长的经济负担,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和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就2002年春季中小学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全省中小学收费的管理。2002年春季全省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标准,严格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2001年秋季中小学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01]第149号)文件规定的2001年秋季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委托各地制定的代收费项目维持2001年秋季的收费标准,不得提高。对代收费中的寄宿费、搭餐费、单车寄存费和影票费等,要坚持自愿的原则,严禁对没有接受服务的学生收取上述费用。
  
  二、中小学生的书籍课本费,必须严格按省物价局(湘价消[2002]第18号)文件规定的价格执行。农村学校一律使用黑白版教科书,城镇学校可自愿选用彩版教科书,省定书目外的其它书籍和教辅材料,一律不得由学校组织学生统一订购。
  
  三、各地、各部门、各学校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在加强对中小学收费的管理和监督中,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以群众拥护不拥护、满意不满意作为这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党群关系,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大事来抓。
  
  1、坚决制止农村教育费附加“随读代征”。除永兴、津市和长沙县三个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县外,各乡镇政府要切实履行对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责任,保证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及时足额征收。在征收过程中,要严格按政策办事,严禁搞“随读代征”。教育费附加要严格实行乡征、县管、乡用,确保完全用于教育。
  
  2、依法规范农村教育集资。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政策的规定,除农村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中小学危房改造外,其它情况的农村教育集资停止审批。农村九年义务教育危房改造集资,也要坚持“依法、自愿和量力而行”的原则,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向学生摊派。
  
  3、各级地方政府要依法落实财政对教育的投入,确保教师工资的及时足额发放,保障中小学校的正常运转,严禁收取“口子费”或其它类似性质的收费。
  
  四、各地要在春季开学期间,组织对本地区的中小学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教育收费督查情况的通报》中指出的问题和本通知规定,及时撤销与《通报》精神和与本通知不符的文件和规定,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学生及其家长的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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