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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浙药监械[2002]65号
【颁布时间】 2002-02-24
【实施时间】 2002-02-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7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的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管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现就企业要求变更许可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申请变更《许可证》,应填写《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所在市局提出申请,市局初审签署意见后,由企业将所需资料与《申请表》(一式二份)统一上报省局,省局核准后向企业发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核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并同时抄送市、县局。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凭《通知书》和《许可证》原件到省局办理变更手续。
  
  二、生产企业申请变更注册、生产地址、增加生产产品范围,经营企业申请变更注册,经营地址,增加经营产品范围的,需经现场检查验收,此项工作均委托各市局承担,省局不再书面一一委托。企业向市局提出验收申请后,市局即可组织检查组进行验收。洁净室(区)环境检测依据为行业标准YY0033-2000《无菌医疗器具生产管理规范》。
  
  三、经备案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申请变更备案内容的,则按《浙江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资格认可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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