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建立工资发放定期通报制度。从2002年起,按月通报工资发放情况,凡是有拖欠工资的地方,市政府将通过《成都政报》予以公布,对拖欠工资较严重、群众反映较大的区(市)县,将给予通报批评。 五、严格考核,明确奖惩 为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市委、市政府决定以区(市)县为单位,将按时发放工资,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市政府将责成市财政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考核。对认真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克服困难,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的区(市)县,将予以通报表彰,并在一般资金调度和专款补助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对截止2002年6月底仍有工资拖欠和新发生工资拖欠的,市财政将停止对该区(市)县的一般性专项补助和一般预算存款户的资金调度,扣减该区(市)县的财力补助,将资金直接转入工资专户,专项用于补发拖欠工资。 从2002年起,市财政将每月向市纪委、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通报各区(市)县工资发放情况。凡有拖欠工资的区(市)县,要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不准上新的建设项目,不准搞楼堂馆所建设,不准购买小汽车,不准安排党政领导干部出国、出境访问和考察。对在工资发放问题上隐瞒实情不报、弄虚作假、并酿成不安定因素,影响稳定大局的,将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00二年三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