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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成都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成府发[2002]21号
【颁布时间】 2002-03-06
【实施时间】 2002-03-06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747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确保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足额发放的通知[失效]

[接上页]

  建立工资发放定期通报制度。从2002年起,按月通报工资发放情况,凡是有拖欠工资的地方,市政府将通过《成都政报》予以公布,对拖欠工资较严重、群众反映较大的区(市)县,将给予通报批评。
  
  五、严格考核,明确奖惩
  
  为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市委、市政府决定以区(市)县为单位,将按时发放工资,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市政府将责成市财政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考核。对认真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克服困难,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的区(市)县,将予以通报表彰,并在一般资金调度和专款补助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对截止2002年6月底仍有工资拖欠和新发生工资拖欠的,市财政将停止对该区(市)县的一般性专项补助和一般预算存款户的资金调度,扣减该区(市)县的财力补助,将资金直接转入工资专户,专项用于补发拖欠工资。
  
  从2002年起,市财政将每月向市纪委、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通报各区(市)县工资发放情况。凡有拖欠工资的区(市)县,要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不准上新的建设项目,不准搞楼堂馆所建设,不准购买小汽车,不准安排党政领导干部出国、出境访问和考察。对在工资发放问题上隐瞒实情不报、弄虚作假、并酿成不安定因素,影响稳定大局的,将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00二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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