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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鄂政办函[2002]19号
【颁布时间】 2002-03-06
【实施时间】 2002-03-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7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农收费问题整顿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2001年下半年,省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就全面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在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实行“一费制”和建立乡镇、行政村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等问题,出台了一些政策规定。从年底检查的情况看,各级政府和部门都很重视,制定了工作方案和措施,加大落实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当前仍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有的县、市涉农价格和收费没有认真清理;降下来的电价又有所回升,国家和省已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仍继续收取;有的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实行“一费制”的政策没有贯彻执行,学生实际经济负担大大超过规定标准,学生家长反映强烈;有的乡镇、行政村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没有建立;有的单位超标准收费;有的市、县、乡政府越权出台集资、统筹规定,卡外加重群众负担等。为了及时纠正上述问题,确保2002年上半年全面完成涉农价格和收费清理整顿,落实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一费制”,建立和规范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几项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把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工作当成政治任务抓紧抓好
  
  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在贫困地区中小学实行“一费制”和建立公示制度,是规范农村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是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要贯彻落实“三个代表”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做好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工作,规范农村市场经济秩序,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经济发展,确保社会稳定。
  
  二、继续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
  
  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是减轻农民负担的基础工作。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各县(市)要将涉农价格和收费清理结果统一报市、州物价部门汇总。以市、州物价部门为单位,依法依规地进行审核,在2002年6月底前提出意见,报省物价局审查同意后,在本辖区统一公示。同时重申:乡镇一律不再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除用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的集资按规定审批收取外,其它教育集资、统筹等一律由发文单位公布废止。
  
  三、全面落实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一费制”
  
  落实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一费制”是减轻农民负担的重点内容。2002年春季开学期间,各有关县(市)要严格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鄂办发[2001]37号)第一条规定落实到位。
  
  四、全面建立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
  
  建立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是减轻农民负担的关键环节。要充分发挥物价等部门作用,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各县(市)要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纠风办、农民负担监管办关于在全省实行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制度的通知》(鄂价费字[2001]249号)规定,全面落实到位。其中,乡镇政府所在地和镇直收费单位的公示栏必须确保在2002年5月底前全部建立,行政村公示栏必须确保在2002年6月底前全部建立。乡镇政府要担负行政村建立公示栏的责任,确有困难的,乡镇政府领导要出面做好协调工作,妥善解决实际问题。
  
  五、进行重点抽查,曝光典型案例
  
  进行重点抽查,及时曝光典型安全是抓落实的内在动力。2002年5月,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将组织专班,并请新闻单位配合,分赴部分县(市)进行重点抽查,对先进单位及时在媒体上宣传,以弘扬正气;发现典型案例进行曝光,并严肃处理。
  
  六、继续坚持工作责任追究制
  
  全面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在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实行“一费制”以及建立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各级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要承担责任。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和涉农负担部门“谁主管、谁负责”的专项责任制度和追究制度。各级物价部门要准确把握价格和收费政策,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做好具体组织工作。农民负担监管部门要加大督办力度,督促公示制动态运行和“一费制”实施,各业务主管部门要看好自己的“家”,管好自己的人,共同把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减轻农民负担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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