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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医药零售企业、医疗机构等使用单位必须从本辖区内专营企业或分销企业购进甘草、麻黄草饮片;药品生产企业和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从本辖区内专营企业购进甘草、麻黄草及其制品,购进的甘草、麻黄草及其制品只准许本企业使用,不得转手倒卖;省内出口企业的出口货源计划的申请和供应由辖区内的专营企业进行,出口产品不得转手在国内市场销售。 各单位富裕的甘草、麻黄草原药材不准向外发运和出售,要纳入统一计划管理,予以调剂。 第二十二条 甘草、麻黄草的供应调运由省经贸委商有关部门建立准运制度,准运证由省经贸委统一印制,并根据供应计划和销售合同向专营企业发放,没有准运证的不得调运。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省经贸委取消其经营甘草、麻黄草的资格,联合有关部门依照《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有关规定没收货物,并予以相应的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对肉苁蓉、雪莲、冬虫夏草等野生中药材的收购、加工、销售和出口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二OO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