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辽价函[2002]10号
【颁布时间】 2002-02-22
【实施时间】 2002-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7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收费标准的批复

丹东市物价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丹东市电气消防安全检测中心收取检测费的请示》(丹价字(2001)22号)收悉,按照《辽宁省消防条例》和辽宁省消防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电气消防检测企业管理规定的通知》(辽消防[1997]字58号)有关规定,根据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灾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研究同意丹东市电气消防检测中心对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收费。现将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明确如下:
  
  一、建筑物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收费实行按不同行业、不同建筑物建筑面积收费。
  
  (一)新建筑物、居民住宅、学生宿舍、独身宿舍、机关团体办公用房、九年制义务教育教学用房等建筑物检测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0.35元。
  
  (二)大中专院校(学生宿舍除外)、医院、科研单位建筑物检测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0.55元。
  
  (三)机场、车站、码头、电台、电视台、金融单位、写字楼、邮电通讯等建筑物检测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0.70元。
  
  (四)宾馆、商场、集贸市场以及类似场所建筑物检测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0.85元。
  
  (五)影剧院、夜总会、歌舞厅、酒店、饭店、餐饮娱乐、游戏厅等类似场所建筑物检测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10元。
  
  (六)上述检测面积不足200平方米的,按200平方米收取检测费。
  
  二、建筑物附属电器设备、部件消防安全技术检测实行按点、处收费,收费标准如附表。附表中未列入检测项目的检测收费标准,由检测方和委托方协商议定。
  
  三、检测部门应在检测后,向委托方出具正式检测报告,方可收取检测费。检测部门未出具检测报告时,委托方有权拒绝支付检测费用;初次检测不合格,经过检修后重新检测的,检测部门应减半收取检测费;经国家法定部门认定,确因检测部门检测失误,造成事故隐患,或造成火灾损失的,检测部门要如数退还检测费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有偿自愿原则。检测部门要在被检单位提出委托并签订检测委托书后,方可进行检测并收费。检测部门不得借消防行政管理部门的手段,强行检测强行收费。检测部门要根据被检方的实际情况和检测对象的技术难易程度,可在规定的收费标准之内适当下浮。检测部门要不断提高检测服务质量,做好火灾防范工作。
  
  检测部门要严肃物价纪律,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并到物价部门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接受物价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本批复自2002年3月1日起试行1年,期满另行核定。
  
  附件: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收费标准(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